贺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员:
陕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贺明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张某健康权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被告张某致伤了原告贺某,被告张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8日晚21时许,本案被告张某同朋友康某、苏某(音)在××公司中厂门碰到原告贺某及朋友杜某。因孩子之间矛盾,在被告张某把原告贺某往派出所拉的过程中,双方撕扯,造成原告贺某受伤。
原告受到被告行为的伤害后,后被送往长安医院治疗并住院八天。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①闭合性胸部损伤;②纵膈积气;③闭合性颅脑损伤。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9306.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9306.1元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30元×8天)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了八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开支,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3、护理费640(80元×8天)元。由于原告住院八天治疗所受伤害,需要人进行护理,原告因此遭受了护理费的损失。
4、交通费1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有票据为证,应当得到支持。
5、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严重的伤害,并且使原告不能准时报名上学。同时,被告对原告的伤害使从小缺少父爱母爱的原告倍感被欺负,这无疑给原告和监护人爷爷奶奶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以上的各项损失共计13286.1元,这些损失均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张燕致伤原告贺某的事实是清楚的,情节和后果是较严重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情节较重、具有故意、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较重的伤害,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陕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晓蕊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