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陕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一审辩护人。
受案后,我依法查阅了法院的案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张某,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被告人的供述,并对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就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的定性不持异议。
从认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方面来看,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4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定性方面,本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在刚才的庭审中,法庭已对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以及毒品的来源、毒资的来源、存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种类、数量等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核实,被告人张某也作了如实的陈述。值得说明的是: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直至今天,认罪态度一直都是好、系初犯且真诚悔罪,并决心今后悬崖勒马,重新做人。
2、被告人张某因交通事故身患残疾,膝关节积液肿胀,并长期受疼痛折磨。
3、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张敬兰,患有精神残疾二级,需有人护理其日常生活。张某作为唯一的监护人肩负重大责任,需有人身自由照顾可怜的母亲。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陕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晓蕊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