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慧律师亲办案例
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行人受伤的赔偿
来源:袁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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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工程发包方将电路改线工程承包给仓山区一家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由挂靠在该工程公司的一支施工队负责。张某某是这支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施工队就开始路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们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后不久,市民郑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现场,连车带人撞上了施工队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块,郑某某摔伤进了医院。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带领的施工队不按照规定在道路上施工,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来法院受理了此案。郑某某向法院提出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万多元。法院经过审理给出的判决结果是:一、本次交通事故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529.75元,原告郑某某承担9758.9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22770.82元;二、被告一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郑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2770.82元;三、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提醒:施工不设防 后果很严重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地面施工致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地面施工人,本案被告一张某某是具体的地面工程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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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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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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