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玉律师亲办案例
专利无效
来源:李晓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量:462

关于对专利2013××××的无效请求简析及应对建议

一、 涉案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

新型专利名称:家用配电箱

专利权人:郭××,山东省临沂市××××276000

申请日:××××,无优先权日;申请号:××××

授权公告日:××××;授权公告号:××××

审批过程中审查员未发出过审查意见

二、 无效态势简析

有利因素:

对方专利技术方案完全抄袭我方产品技术,对方属于恶性申请(见附件一侵权对比分析,费用为3000RMB),且我方具有先用权

新型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性较差,稳定期较短。

对方说明书记载欠详实,且只具有1项可作为退路的从属权利要求

不利因素:

目前难以了解对方的底细

我方先用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使用公开证据必须形成严密完整的证据链,一旦中断,面临无效请求失败

我方先用权日前的有权专利破坏我方的先用权

三、 应对策略建议

(一)无效检索(费用4000RMB,可提供无效检索报告)

1、 检索到无效证据,与对方交涉:

(1)对方同意补偿,签订无偿许可合同,结案;

(2)对方不同意补偿,直接使用或提无效,若提无效的话,费用另加20000RMB

2、 检索不到无效证据

我方直接使用或提无效

(二)先用权证据提无效

1、先发明证据

2、先用证据

(三)防备策略

若对方起诉我方,我方用先用权进行对抗,先用证据同上文(二)中证据。

四、 无效风险评估

我方组织对比文件、同时以实物证据以对方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攻击的重点,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对方专利不能被无效的风险,最终能否将其无效,关键在于专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信息检索的基础上,用实物证据证明对方专利不具有产生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创新之处,从而既有充分理由阐述对方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也能有理由说明其不具有创造性。

我方产品技术完全与对方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同,对方权利要求12均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只要我方销售公开证据形成紧密完整的证据链,则对方专利具有被无效的可能性。

总之,根据目前我方的信息检索及实物证据,再加上新型专利的稳定性较差,稳定期较短(一般5年左右),对方专利被全部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但考虑到我方先用权日前的有效专利的威胁及实物证据链的紧密完整性,需要全力以赴认真对待。

李晓玉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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