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蕊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犯罪嫌疑人赵某贩卖毒品案件审查起
来源:赵晓蕊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量:718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李检察官:

陕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赵晓蕊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笔录中提到“卖给一姓赵的人,还有一些吸毒人员”,但是贩卖细节无法描述,且案卷中没有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证据材料。所以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潘群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购买毒品系用于自身吸食,依现有证据,其性质为非法持有毒品,且量小不足以构成犯罪。

1、犯罪嫌疑人赵某于1990年开始吸毒,自1998年被雁塔区缉毒所强戒一个月,之后只是间断性的吸食K粉、冰毒、美沙酮;最近几年为了戒断毒瘾(西安市公安局尿样检验报告单的结果呈阴性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很久没吸过毒了),便食用力月西。

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第六次被讯问时说“我没有将‘力月西’卖给谁,我自己用。”“我每次吸食一粒,但经常是连续吸食。”;通过调查赵某的丈夫××也是吸毒人员;这次交易中,××以每粒15.8元的价格卖给赵某9000粒,以每粒15.3元的价格卖给××10000粒,以每粒16元的价格卖给××3000粒,说明买的越多单价越低;以上事实可印证赵某购买9000粒供自己及丈夫食用不足为奇。

3、最高院《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指出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罪中第三款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 较大的,构成本罪.

辩护人认为,同为二类精神药品的地西泮艾西唑仑溴西泮、咪达锉伦,折算标准应该相同。赵某购买毒品量折合成海洛因应为0.18克(0.2克每片×9000÷10000)。距离定罪的10克还特别远。

综上所述,应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予以采纳,谢谢!

陕西××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赵晓蕊

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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