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登超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来源:罗登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6
浏览量:440

案情:

张某在成都经营一家公司,2008年与陈某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二人结婚。婚后陈某一起到成都与张某打理公司事务。2011年陈某生下儿子张某某后不再打理公司事务,回家专职照顾儿子,为了能更好地照顾张某某,陈某又把自己的母亲接到成都共同照顾儿子。由于母亲在成都生活不习惯,陈某经与张某商量后和母亲一起带着儿子回到老家县城生活。之后张某也经常你回老家看望妻儿。

由于张某和陈某在公司投资问题上发生分歧,张某为了扩大公司规模不惜贷款对公司进行投资,而陈某则满足于现状,希望能稳定地过日子,不希望张某贷款投资。在再三劝说张某无效的情况下二人产生矛盾。由于张某的投资没有立即产生效益,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终于在2015年3月,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夫妻关系,但是却没有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陈某之间的矛盾是因为二人对投资问题的看法不一致所致,即使在二人产生矛盾期间,张某也经常回家看望妻儿,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其他损害夫妻感情的事情。最后法院认定,张某和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当庭宣布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最重要条件。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五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五条是一个兜底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结合本案,张某在与陈某产生矛盾后仍然回家看望妻儿,而且没有作出背叛陈某的事情。在庭审中,张某主动提出二人的共同财产清单,并表示他仍然对陈某有很深的感情,不愿意离婚。对于在公司投资与陈某之间的分歧,他会尽量与陈某商量,考虑到陈某的感受,会改变一些投资方向和策略。以上事实说明张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并非感情破裂,只是投资观点上的分歧,夫妻二人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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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登超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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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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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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