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 被告夏某应诉委托合同纠纷案——三笔转款(总计150万元)引发的纠纷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5
浏览量:1005
2015|二审|成民终字第3177号

1、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3张卡向被告夏某累计转款150万元,后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9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分别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合同纠纷等不同案由先后起诉被告,前两次均撤诉。其三次起诉状载明内容均为因被告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需临时救济,原告遂借给被告了150万。在2
014年12月10日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事实和理由,称转给被告的150万是委托被告买债券的,现在被告购买不能,遂要求其还款。而被告认为,该款项是双方在一个项目运作成功后原告分给被告的约定款项,被告不同意归还,遂起争议。
2、法律分析
被告在一审开庭前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受理该案后,经与夏某沟通,夏某说该款项是他和刘某在一个项目运行成功后,按事前约定原告刘某理应支付给他的款项,但这些内容仅有夏某的口头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同时,被告刘某告知本律师,对方极有可能在诉讼中拿出一组短信,内容大概为“你
(指原告)现在的做法让我明白了一切,你那天喊我签委托书,我仔细考虑了一下,那钱在合适的时候我退你吧”。短信内容提及签订委托书及退钱,这对我方明显不利。
3、诉讼过程。
一审中,本律师紧扣原告主张委托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及事实陈述前后矛盾,并就签订委托书及退钱发表了个人辩论意见,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依法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本律师就对方上诉理由依依作了批驳,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说法
A、本案能最终胜诉实属艰难,毕竟我方也给原告出具过退款的承诺。但最终能胜诉的原因我认为一是本律师抓住了案件关键点即对方主张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并就此进行了准确论证;二是对方律师在诉讼前并未选择好诉讼案由,而且在诉讼中竟然出现陈述前后矛盾的错误,导致其陈述内容真实性的降低,给我方留有批驳空地。
B、类似于只有转账凭证而要求还款、退款的案件,本律师认为,如果在能够收集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完全可以获胜;否则,以民间借贷起诉,且对方否认是借款的,诉讼请求就会被法院驳回 ;那么对于只有转账凭证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案件,以什么案由起诉为宜呢?本律师认为,以不当得利起诉较为适宜。

总之,诉讼需要专业人士处理,案件需要细扣症结点,切勿自作聪明或将案件交于没有处理经验的代理人 。

附: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被上诉人夏*的委托,我担任其二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上诉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同时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建立委托购买债券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也未就该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1、上诉人一直在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严重不诚信。

从上诉人的三次起诉内容来看,其单方谎称的是涉案150万元是借贷给被上诉人的。而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一改口风,称涉案150万元是根据双方的委托关系交付给被上诉人去购买债券的。但被问及为何之前陈述的是借贷事实时,上诉人又谎称因被上诉人受托买债券未果且被上诉人又提出因资金紧张要求借用150万,所以才按借贷事实起诉。对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完全扭曲了客观事实、胡编乱造、漏洞百出。第一、被上诉人从未受上诉人委托去购买债券,被上诉人也从未向上诉人借用涉案涉案150万,这150万是什么款项,被上诉人在向一审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已经做了详尽阐述,此处不再赘述。而上诉人对于该150万的性质也是心知肚明的。第二、上诉人三次起诉中均以借贷事由主张返还,但是在庭审中又当庭变更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涉案150万是因何原因支付应当是有清楚认知的,不会出现根本上的认知误区,其在三次起诉状中均谎称是借贷但又在庭审中谎称是委托购买债券,很明显是上诉人在庭前知晓自己起诉状所主张的诉请证据不足,起诉被上诉人民间借贷不能的情况下,才选择本案予以救济。上诉人为了达到其目的,肆意反言,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严重不诚信。第三、上诉人解释涉案150万因被上诉人购买债券未果而被被上诉人借用的陈述也与其起诉状自认内容矛盾。从上诉人的三次起诉内容来看,其单方谎称的是因被上诉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需临时救急,应被上诉人的请求,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款了150万,这当中可以看出其在起诉状中谎称是被上诉人向其提出借款请求后,上诉人转款。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解释为何之前陈述的是借贷事实时,上诉人又谎称因被上诉人受托买债券未果且被上诉人又提出因资金紧张要求借用150万,根据其该陈述,可以得出被上诉人庭审中又谎称150万是先转款给被上诉人,后转化为借款。关于150万是转款前就存在借贷意思还是转款后形成的借贷意思上诉人前后陈述存在矛盾,且均系其编造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购买债券法律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既然主张双方建立了委托购买债券的法律关系,就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短信内容并不能证明双方存有委托购买债券的法律关系,不能得出被上诉人应当返还150万的结论。理由:第一,短信中虽提及 “签订委托书”,但是签订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均不明确,而且该委托书也并未签订。因短信内容并未反映出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债券的信息,同时上诉人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委托关系的成立,故仅凭短信根本不能证明双方存有委托购买债券的合意,不能证明双方建立有委托购买债券的法律关系。第二,被上诉人虽然在短信中提及退钱,但也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更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具有返还义务。被上诉人收到原告转账的150万元可能会基于多种原因,比如赠与、还款、借贷、分红、投资甚至不当得利,所以即使“退钱”相应地也会基于多种原因。被上诉人已经在《情况说明》中据实陈述了150万元的性质,该款项本来就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公司转股过程中运作所得款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将该150万转给他之时起,就已经合法占有并所有了该150万,故在短信中所提及的“退你吧”并非退还之意。因被上诉人后并没有将该款项退给上诉人,没有交付,而是通过行为改变了该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诉人也没有返还该150万的义务。

二、被上诉人无义务举证证明收款的合法根据。

本案当中,上诉人主张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首先应当对其主张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上诉人没有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就理应驳回上诉,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上诉人来说明收款的合法性。被上诉人应法庭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已就涉案150万元进行了说明,虽然被上诉人除了本人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但结合本案案由和上诉人主张的事实,被上诉人对此并不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委托购买债券的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同时其极不诚信,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出现多处矛盾且均虚假,诱导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恳请贵院在依法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公正审判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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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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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超
  • 执业律所: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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