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春律师亲办案例
空调滴水制楼梯湿滑路人摔伤 空调管理人被判担责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量:875

空调滴水制楼梯湿滑路人摔伤 空调管理人被判担责

【案情】:2014713日,原告缪某入住某知名连锁酒店,因该酒店空调室外机滴水,造成该酒店楼下沿街一小商铺处门口上下楼梯处有积水,当晚九时许,原告在小商品门口上下楼梯处踩到该湿滑处不慎摔伤,原告报警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6万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起诉酒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9万元。

被告酒店辩称,原告受伤与被告的管理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空调室外机系空调公司安装,其并不清楚酒店客户使用空调情况,且原告在晚上光照不足且有台阶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其摔倒,因此酒店不承担责任。

【分析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空调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酒店作为空调室外机的管理方,直接用一根管道将其楼上空调室外机的滴水排泄到该酒店沿街一小商铺楼梯口,又未在此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致原告经过时摔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原告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空调室外机在制冷过程中会造成排水、排风,并产生噪音等现象,酒店作为空调的所有者或管理人,有义务根据环境实际,对空调安装的位置、排水处理、排风朝向等同提出合理要求,确保排水、安装固定等不存在安全隐患,以有效防止对他人产生侵害、妨害等。否则可能会出现该案中的情况,即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自身也将承担巨额经济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对外经营的酒店,有保障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但原告缪某自身也未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可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酒店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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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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