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莹律师亲办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
来源:张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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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620日傍晚,段誉明女士跟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经过小区的绿地时,权石正带着他饲养的牧羊犬在小区里散步。此时,这只平时看起来很温顺的大狗突然蹿起向段誉明扑来。段誉明吓得花容失色,猝不及防之下向后摔倒,造成股骨干骨裂,并因此在家休养了四个月。段誉明认为,权石作为狗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权石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损失共五万余元。权石对哈士奇扑人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段誉明当时脚穿高跟鞋,也是其会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当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争议:权石是否应对段女士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评议:我国法律规定,对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属于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被侵权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动物饲养人都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的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本律师人为权石遛狗时没有对狗妥善管理控制,导致狗扑向段誉明造成其摔倒受伤,作为饲养人的权石应当对段誉明承担赔偿责任。段誉明虽然穿高跟鞋,但是跟她受惊吓摔倒没有直接关系,该情节不应成为减轻权石赔偿责任的理由。故权石应当根据段誉明受伤后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合理的误工费、护理费等予以赔偿。现在我国城市养狗现象较为普遍,违规豢养烈性犬导致狗伤人事件也层出不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狗,遛狗时注意看管,尽量避免诸如此类的矛盾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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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莹
  • 执业律所:
    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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