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莹律师亲办案例
高速连环事故 责任谁担?
来源:张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量:578

案情:小李系某事业单位司机。200978日的一天,小李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连夜驾车其已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小李受轻伤。小李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黄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右侧路边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方某因外出办事便向同事毛某借用一辆小轿车。因方某在单位担任司机,有驾照,驾驶技术娴熟,毛某毫不犹豫就答应借车,并叮嘱方某驾车注意安全。方某刚参加过朋友聚会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2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小李的车发生剧烈撞击,方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守候在道路边侧的黄某受重伤,造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黄某伤势严重,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黄某构成九级、十级、十级伤残。

争议:1、第二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应怎么分担?

2作为车辆所有人毛某是否应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不足部分与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黄某的伤残赔偿应怎么计算?

律师解析:本律师认为此次事故事实上是一起连环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是由于小李违反安全驾驶的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造成的。小李应当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负主要或者以上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小李已离开事故现场,其车辆亦处于静止状态,事故主要是由于方某酒后驾车造成的,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或者以上的责任。小李的违章行为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只能是一个间接原因,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虽然小李未在事故发生后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经宋某等人的补救后,小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与第二起事故的关系链已被斩断,不应依此认定小李对后来发生的第二起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毛某作为车主知晓借用人方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将其车辆借用于方某,并叮嘱其应注意安全驾驶,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显然,被告毛某履行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所用时应当注意的一些审核义务。造成此次事故是因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交通安全所致,毛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事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方某承担,由于方某已经死亡,其赔偿责任由其财产代管人承担责任。

黄某因此事故造成了身体多处伤残,其伤残费用的计算,不是简单等级赔偿数额的相加,应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77-2002)附录B的规定,根据该事故认定的赔偿责任、伤残赔偿指数等,公式为:CCt×C1×(Ih+Ia,i),(0Ia10%)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需要国家尽快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使计算方法达成一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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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莹
  • 执业律所:
    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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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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