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滨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2万元
来源:王晓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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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上午,董XX驾驶车牌号为皖Axxxx号轿车,沿宿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宿松路常青加州站门口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与同向行驶的原告黄XX所骑电动自行车相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董XX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后经三次住院治疗及康复,黄XX病情已基本稳定,但董一直仍未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律师接受黄XX委托后,建议黄XX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董XX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投保单、黄XX本人的身份证、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在医院拍的X光片、户口本、社保卡以及电动车购车发票等资料备齐,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然保险公司多次提出黄XX是农村户口,但本律师也向法院强调,黄XX是在合肥工作生活,且距事故发生之时已满一年时间,应当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计算赔偿。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被告向黄XX一次性支付12万多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与董XX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即向黄XX支付了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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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滨
  • 执业律所: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134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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