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伯坚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债权被隐瞒 如何处理?
来源:吴伯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2
浏览量:756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6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后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成人,彩电、冰箱等家具归男方所有,位于本区的一个门面及六千元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对其它债权及债务双方未约定。

20101013日被告个人名义借给张某20万元,并要求张某写了一张借款凭条。2012126日被告王某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原告获悉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财产分割事宜,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刘某于20136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已作安排,有些财产作过处理,但双方未对其它共同债权和债务未作约定,而被告未告知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尚有债权未作处理,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对此,被告应承担本案过错的全部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解释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以上内容由吴伯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伯坚律师咨询。
吴伯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976好评数4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南通市通京大道51号创新中心B座1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伯坚
  • 执业律所:
    江苏葆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0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通
  • 地  址:
    江苏省南通市通京大道51号创新中心B座1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