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征地款)纠纷
作者:崔珍 更新时间 : 2015-07-22 浏览量:560
陕西朱西江律師事務所
SHANXI ZXJ LAWYER’S OFFICE OF CHINA
(2015)西江函字第0060諕
致:XX村村民委员会
自: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敬启者:
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事宜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及/或行为发表法律意见及/或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H(下称“我方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村与我方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我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我方当事人系贵村M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贵村在向村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款X元时无任何合法原因未向我方当事人发放,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要后仍不予发放。
本律师认为:我方当事人为贵村集体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贵村的村民待遇,贵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当事人今特授权本律师致函,郑重催告务必在2015年X月XX日前与我方当事人或本律师协商征地款发放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授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贵村责任。
届时,贵村村民委员会信用也大为降低。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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