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慧生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官司中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刘某离婚一案剖析
来源:于慧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2
浏览量:910

伴随情感文化的多元井喷,同时随着80后90后思想解放一代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家庭的主元素,离婚现象已经愈来愈普遍。而众多年轻人本着"为自己负责"的新人类态度,导致目前司法界的离婚诉讼中“重财产轻亲子”的现象也愈演愈烈。尤其是随着电视剧《离婚律师》的走红,更使剧中“净身出户”、“财产协议”等财产性内容在离婚潮中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我在众多离婚咨询中,解答最多的问题也是集中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剖析及分割等领域。这现象似乎预示着一种社会伦常的畸形发展,但总体来说,大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而导致道德上的必然牺牲吧。

我不愿恭维这种所谓的思想进步,因此当本案的当事人崔某(女)向我咨询离婚的时候,我问其最大的目的是什么,她坚定的回答一切为了孩子,让我着实吃了一惊。崔某是托关系介绍来的,一般这种关系户我很不愿接待,一是压力大,二是收费确实不好掌握(我所在的律所是正规优秀律所,律师不得私自收费,但一公事公办起来,当事人又觉得你不讲人情)但当听到她的诉求,我决定放下手中其他的事情,全力帮她一次。

接待崔某后,经过沟通,她身上散发出来的那种母性的爱让我为之折服。这是一次为孩子而战的诉讼。但当她介绍完她的情况后,我感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难度很大。

目前我们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时,一般还是参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里的相关规定,总结一下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协议由父亲抚养的例外);

2、两周岁以上的,有如下情形的可优先考虑:无法再育的;子女随其生活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其生长的;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其有利的;子女随祖父母生活多年,或者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条件予以考虑;10周岁以上的子女,可参照子女意见等。

而据我了解,崔某孩子已经5周岁,崔某本人因日常有工作,很难有具体时间照顾孩子,孩子一直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多年。甚至孩子内心是否一直愿意随母亲生活崔某也不能确定。更何况崔某的母亲早逝,父亲年老多病,不能帮忙照顾其孩子。反观崔某丈夫,属于公务员编制,且崔某公婆都是商人,经济条件较好。崔某的婆婆一直嫌弃崔某,婆媳矛盾非常紧张,且因丈夫的各种问题,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但崔某本人为了孩子不想离婚,崔某丈夫一直威胁崔某要求离婚,且坚持自己抚养孩子。

综合以上因素,我认为若此案坚持诉讼,有败诉可能。为了能达到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同时又反复多次和崔某商讨,确定了本案的思路。

第一要积极收集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首先我要求崔某联系自家单位,由单位出具了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证明崔某有固定工作和日常收入。再次我要求崔某每天去孩子学校探望孩子,拉进母子感情,并和孩子的老师积极沟通。后来崔某兴奋的向我表示孩子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且校方也愿意作证证明崔某多次接送孩子。最后我利用一次很小的治安事件,让派出所出具了调查笔录,证明崔某一直生活在崔某丈夫的房子中,,由此证明崔某的孩子是随父母双方一起生活(崔某此前被丈夫赶出,并换了锁,崔某公婆在崔某家中带孩子)

第二律师积极调解。很多离婚诉讼中,律师的作用仅仅是出庭质证或者答辩,而非常忽视庭前的调解工作。由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我积极联系了崔某丈夫,多次劝说其给予崔某经济补偿,崔某丈夫毕竟是公务员,有一定的觉悟,在我多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情况下,最后崔某丈夫同意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而针对崔某公婆,我也是亲自前往其公司,和崔某公婆调解斡旋。崔某婆婆具有典型的市井小民心态,多次在调解过程中对我恶语相向,但是我一点毫不在意。因为经过几次接触,我敏感的意识到崔某婆婆对于崔某孩子的问题显得并不在意,甚至在我透漏了如果崔某丈夫坚持要求孩子抚养权会影响生育二胎时,崔某的婆婆居然表示孩子可以放弃,但是房产和车产不放弃的意愿。尽管当时我表态我们也不想要孩子,只想要房子和车,但我已经预感到崔某婆婆一定会给崔某丈夫施加压力。

第三,注意和法官沟通。在我们收集了充足证据,且已经预感到崔某婆婆为了财产不惜放弃孩子的时候,我们积极联系了承办法官,表达了想要孩子,放弃财产的真实意图。而承办法官也约见了对方代理人,同时也约见了崔某的婆婆,因为之前我们的表态,对方代理人一直把注意力放在财产问题上,这也给法官造成对方侧重点不同的错觉。同时前期我的调解工作到位,也给了法官居中调解的空间。法官向对方表示,如果男方在孩子问题上男方不过多坚持,女方可以再财产上让步(实际上只要孩子到手,我们一分不要也没关系)

最后,问题出现在崔某丈夫上。崔某丈夫表示宁愿不要房子和车,也要孩子,这让我对这个男人肃然起敬。由于调解不成,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尽管崔某丈夫一直坚持要孩子,但是由于他的代理人对这一方面准备不足,而我们证据充分,且崔某的婆婆当庭表示为了房子不要孩子(崔某婆婆其实是在和崔某怄气,她一直以为崔某是拿孩子讲条件,不曾想我们的真正意图就是孩子),也给主审法官梳理出基本的宣判思路。

法庭审理结束后,我又联系了法官几次。又再次表示出对孩子抚养权的诚意。而最后,为了尽力照顾孩子的成长,法官最终判决崔某获得孩子抚养权,同时崔某丈夫给予崔某补偿金5万余元。我们大获全胜。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律师在代理离婚诉讼中,一定要善于做好居中调停的角色。调解时要主要方法方式,离婚案件大多掺杂着诸多家庭矛盾,从矛盾入手,借矛盾为自己所用,才能达到自己真生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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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慧生
  • 执业律所: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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