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蒙阴县××村村民高××(被告)的委托,指派由我们担任其与原告蒙阴县××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仔细审阅分析本案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现代理人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东河滩丰产林合同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又于2005年11月9日签订的河滩续包补充协议依法成立且生效
原告因东河滩丰产林合同未到期为由撤销该河滩续包补充协议,于法无据。
二、原告称其与被告签订的河滩续包补充协议未经两委同意而撤销该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河滩续包证明足以证明两委的召开并征得两委的同意,河滩续包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合法。
2、河滩续包协议不符合被撤销的法定情形及期限,原告丧失撤销权,涉案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王××不是村法定代表人和村党支部书记,也不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因此其不是原告的负责人,其无权代表原告进行诉讼。
综上,原告请求撤销河滩续包补充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起诉,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晓玉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