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律师亲办案例
蔺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件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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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蔺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在南康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1日生育婚生女李某,于2008年10月20日生育婚生子李某伟。2008年,双方在原住房屋上加盖楼层一层半,并在原住房屋空地上新建三间小屋。双方并未有其他多余财产,委托人回忆称委托人与李某某在2010年曾共同向李某某姐姐出借3万元。现李某某在外有遇,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委托人意欲与李某某离婚。接受蔺某某的委托后,代理人前往赣州市南康区法院了解情况,得知李某某已于之前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案由该院唐江法庭审理。

之后代理人明确了本案的代理目标为:为委托人争取财产权利、子女抚养权利及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作以下分析:

一、本案解决方式。因李某某已先于委托人提起离婚诉讼,故委托人此方作为被告方,可以答辩方式提出相关请求,争取相关权利。

二、关于离婚的可能性。因李某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与李某某均有离婚意向,故我方可认可李某某的离婚请求,由此促成双方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

三、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李某某之起诉状请求由其抚养全部子女,且委托人不需承担子女抚养费用。而委托人的意愿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但须注意的是,若小孩一人抚养一个,双方均应支付对方相关抚养费用。抚养费的计算由法院确定,年限一般是支付至小孩成年。由此,若婚生女由女方抚养,最终可能是由委托人支付相关抚养费用与李某某;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及某些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支付赔偿。因我方并无实质证据能够证明委托人与李某某之间的婚姻财产状况,故法院只能依据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故对于分得财产,我方应尽力争取,但不应抱有过多希望。

四、因委托人提及李某某父母阻碍委托人探视小孩,故我方应在开庭时提出探视权的相关请求,以保障委托人对小孩的探视权。

综上,我方的策略应该是,在确定目标的情况下。与法院、李某某尽量协调促成调解,以达到尽力争取委托人权利的目的。

之后,代理人根据以上策略与对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商,以促成双方的和解。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方撤回了本案的起诉,本案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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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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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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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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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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