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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某水泵公司诉兴国某矿货款纠纷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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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某水泵公司与被告兴国某矿系生意合作伙伴关系,被告兴国某矿长期赊售被告渣浆泵护套、渣浆泵护板、渣浆泵叶轮等水泵配件。自2011年8月3日至2013年6月29日,原告赣州某水泵公司向被告兴国某矿分多批赊售价值人民币112503元的水泵配件,但被告兴国某矿一直拖欠货款。原告赣州水泵公司多次向被告兴国某矿催收该货款,均未果。

故原告委托本律所处理此事,代理人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了本案案情,在寄送律师函给被告无果的情况下,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为原告起诉至兴国法院,被告收到法院材料后,付清了本案的案款,原告收到款项后做了撤案处理,此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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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强
  • 执业律所: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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