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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致工棚倒塌,多番争取终获赔偿

作者:徐静  更新时间 : 2015-07-13  浏览量:996

案情

201288日,台风“海葵”影响常州,王某回家经过常州市天宁区世家华庭二期铂晶湾时,大风导致工棚倒塌,造成王某受伤严重,行人经过后报警,随即被送往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的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足软组织挫裂伤,进行了1椎体压缩性骨折椎弓根螺钉固定术,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6万余元。在王某受伤后,王某家属通过新闻媒体、信访等多种途径希望能解决问题,但均未有帮助。20129月,王某委托本所姚海涛律师、徐静律师为其索赔提供法律帮助。

案件进展

本所律师在接受了王某的委托后,首先需要调查清楚该工棚的使用者、管理者以及其承建工程的资质。经过多方调查明确该工地的承建商为南京某建筑公司,开发商为常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本所律师决定将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南京某建筑公司辩称:首先,事故发生是由于强台风所致,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在台风带来前,建筑公司已对工棚进行了相关加固措施,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常州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要求华强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所律师发表对本案的代理意见:第一,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台风属于我国常见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有很多台风往内地渗透,并且这次台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做出了相关的预警,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加工回复单系其单方作出,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符合规定的加固义务,且事实证明该工棚仍被风吹落,并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信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南京某建筑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南京建筑公司对于该判决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件后续

20138月,王某第二次手术结束。王某继续委托本所姚海涛律师、徐静律师代理其第二次索赔。20144月,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8个月,护理期4个月,营养期4个月。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最终以调解结案,王某获得105000元的赔偿。王某对本所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都是非常满意的,对于本所律师的服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以上内容由徐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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