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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就要按协议分财产?

作者:侯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7-09 21:35 浏览量:674

【案情回顾】

李芳(女,化名)和赵成(男,化名)经过一年的交往后,登记结婚。2012年5月,李芳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交给赵成赵成答应如果孩子由他抚养以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处房屋归男方所有,同意离婚。

同年7月,双方将原登记在李芳名下的房屋产权全部变更到赵成名下。但是,赵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李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代理过程和代理意见

本案是离婚纠纷,焦点问题是李芳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未生效时已经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代理本案被告赵某,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虽然双方对财产的权利人进行了变更,但该约定是在达成离婚的前提下,由于男方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名,仍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1、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虽然被告赵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赵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赵成反悔不愿离婚,所以法院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2本案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婚内离婚协议。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本案中,李芳赵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赵成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财产变更行为也可视为无效。

综上,虽然该房屋产权变更在赵成名下,但该房屋还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以上代理意见,判决:一、判决不予离婚;2、驳回原告关于房产分割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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