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07-09 21:01 浏览量:457
【案情简述】
张女士将7万元借给同事赵某,因当时时间急迫,且两人关系较好,张女士碍于情面没有让赵某出具借条。后赵某离职,张女士多次要求其还款,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张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张女士主张其与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赵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应由张女士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从一般情理分析,借款时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是一种已被大众熟知和认可的方式,张女士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通常来说具有比一般大众更为谨慎的注意意识。根据张女士的陈述,张女士和赵某之间除该笔借款外,其他并无经济上的往来,可见双方之间的交往并不密切。根据法庭调查,张女士自认年收入为7万至10万元之间,张女士将其近一年的年收入出借给一个从未与之发生过经济往来的同事,而未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显然有违常理。另张女士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也均在不同方面存在缺陷,故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代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在上诉前,本律师多次指导张女士与被告赵某进行谈话,多次取得录音材料,并找到多名知情人作证,对证人进行刷选、评估后,本律师挑选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二审法院对相关录音和证人进行严格审查后,依法对被告依法进行了传唤,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张女士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赵某向张女士借款7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赵某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张女士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张女士要求赵某归还借款7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赵某归还张女士借款7万元。
【律师点评】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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