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池律师亲办案例
金某某妨碍公务一案,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梁炳池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9
浏览量:27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阅卷和法律研究,今天又出席了庭审活动,有了对本案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巡防队员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为限制国家司法权,防止对不特定的人的行为入罪处刑。我国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有明确的界定,不能将巡防队员执行任务的行为包括在国家机关执行工作任务之内。

二、巡防队员没有执法权,且未经表明身份。首先,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法规授权巡防队员予以执法权;再次,巡防队员王移强在追逐***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表明身份与出示证件。没有赋予授权行使执法权,且程序违法的行为,何谈公务行为!

三、巡防队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机关授权、委托的机关、机构。社会治安巡防队是城镇、街道、社区、农村设立的群众性的治安巡防自治组织,是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社会治安巡防队不属于国家机关,其成员当然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受害人均已谅解被告人。受害人***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本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非常后悔,他委托家人一定要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已按照法律规定额外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25000元,该费用包含电脑维修费用。因此***对***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金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受害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无权行使执法权与程序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受害人自愿谅解被告人,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梁炳池   史敦定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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