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仁律师亲办案例
组织卖淫罪判缓刑成功
来源:王明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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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月,梁某某、赵某、蒋某三人合伙在在广元某地开洗浴中心,主要经营业务为“保健”,梁某某在幕后操纵,赵、蒋为名义老板主持日常工作,并招聘张,李二人负责管理。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巡查,现场抓获四对嫖娼人员导致案发。案发后,赵到治安大队讲述情况,并隐瞒梁某为大老板的事实,治安大队将其拘留。案件转交某县公安局侦查,公安局先后抓获梁某等九人。

检察院起诉组织卖淫罪,认定梁某、赵某、蒋某三人组织卖淫主犯,张、李等七人协助组织卖淫罪。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找到某县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核实赵某自首情节,某检察院拒绝核实。

201412月,某县法院开庭审理,本辩护人,提出:一、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卷宗现有材料,治安大队笔录中记载赵某系主动到案,赵某到案时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了赵某犯罪事实,但是并没有立案侦查,也为队赵某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赵某系主动投案。赵某虽然开始没有供述所有与案件相关事实,并作了虚假陈述,但是其对自己参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在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做了如实陈述,所以属于如实供述。法院应当认定赵某系自首。二、赵某系从犯。赵某系梁某指示,虽然名义上为老板,但是实质上并没有管理的权限,事实都请示梁某,所以梁某系本案主犯。虽然有合伙协议,约定赵某系股东,但是并没有按照股东协议进行分成,所有费用均被梁某一人占有。

经过某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全部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认定赵某系自首,并属于组织卖淫从犯,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四年,宣判当天赵某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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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明仁
  • 执业律所:
    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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