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育金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罪辩护词
来源:范育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8
浏览量:573

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亲属韩XX的委托,并经韩某同意,指派我担任韩某的一审辩护人。经庭前仔细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参加刚才的庭审,鉴于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我对起诉书指定被告人韩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以及该罪处于未完成状态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我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案发时,被告人在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案发凌晨且在单独的房间内)的条件下,出于良心发现,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不但心理上完全放弃,而且行为上亦没有再继续侵害受害人)。这从受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也可以看得出(案卷中受害人刘XX陈述41页的第11行-姓韩的男的力气很大,我反抗不过他;42页的第6行-然后我就没有动了,因为我一直喊也没有人应;44页第6行-而且我一直喊也没有人来救我,我就不敢反抗了,就躺在床上不动了。证人申XX证词:案卷51页第4行-刘XX是安徽人,今年25岁,身高1.55米,偏瘦,长发,圆脸;),从以上证据可知受害人身体瘦弱,力气小,而被告人年龄28岁,身高165左右,身体微胖,正值壮年,也就是说受害人再怎么反抗,如果被告人决意继续实施犯罪,受害人根本抵挡不了被告人的侵犯,况且受害人之后还放弃了抵抗,可以说,在当时被告是完全有体力也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的。 因此被告人的停止犯罪是自动的、彻底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韩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被告人犯罪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女性进行,而是在与受害人通过吃饭聊天发现彼此还是老乡,之后又一起唱歌,成为朋友后才进行的,应区别于其他针对不特定女性的强奸案。
其次,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喝酒乱性,一时冲动之行为,且被告人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小。
再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并未采用暴力手段,并未产生伤害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韩某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行。从今天的庭审,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系初犯、偶犯,在家一贯表现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希望法庭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由于本案被告人韩某系犯罪中止,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已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某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范育金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8月9日

以上内容由范育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范育金律师咨询。
范育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741好评数10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A幢西座161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育金
  • 执业律所:
    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7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A幢西座16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