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育金律师亲办案例
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范育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8
浏览量:478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范育金 律师

联系地址:苏州市**广场6幢612-616;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吕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吕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吕某及亲属的委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李彬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吕某及亲属的授权委托,本所律师申请对吕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担保方式是交纳保证金人民币 .00,谨陈述理由如下:

一、对吕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社会危害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吕某的有关事实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如果涉嫌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吕某及家属亦愿意赔偿。可见,社会损失及危害性已经大大降低。

同时,嫌疑人吕某本身在平时工作中亦非常努力勤勉,任劳任怨,从未有过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此次只因受害人拖欠血汗钱,情急之下,不知法律,一时糊涂铸成大错,嫌疑人吕某本人对此亦后悔自责不已,真诚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积极改造服法。

经了解,嫌疑人吕某亦未有前科,此次犯罪亦系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对嫌疑人吕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二、对吕某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刑事处罚宽严相济的精神。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拘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其经济犯罪、甚至暴力犯罪是非常小的,尤其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故此,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的犯罪处罚的原则,是以宽为主,即一般可以适用缓刑,以严为辅,即以例外为严处。

就本案嫌疑人吕某而言,其为了追回血汗钱,不得已,才采取的非法自力救济行为,且时间较短,亦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同时,吕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自责不已,事发后,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且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案情经过

因此对嫌疑人吕某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刑事处罚宽严相济的精神。

基于以上的理由,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吕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悔改,服法改造,认罪态度好,并主动承担责任,且其平时一贯品格良好,没有造成受害人损害,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吕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司法机关考虑到嫌疑人吕某的实际情况及困难,予以批准为感。如果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批准对嫌疑人吕某的取保候审,本人及家属都将督促其加强法律学习,严格遵纪守法,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范育金 律师

二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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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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