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静律师亲办案例
骆某诉李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来源:周小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量:410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一审法院:花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2015 1 26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失合计59263.8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骆某在经人介绍后,知道听君律师事务所的周小静律师是交通事故纠纷案方面的专家,特委托周小静律师为代理人,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在该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责险,且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非医保用药,对该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李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该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该保险公司要通过举证证明涉案非医保药品的具体项目、数量、金额以及该非医保药品与受害人的治疗无必要性、合理性。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而仅仅提出抗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对医药费用中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对其主张均不予支持。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骆某支付各项损失合计59263.83元。

主办律师:周小静

编辑:周小静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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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小静
  • 执业律所: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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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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