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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房建设隐患多,亟需完善法律来护航
来源:兰军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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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现在的大部分农民已经进入了小康的水平。他们对居住坏境的改善要求也随之迫切的体现出来,加上城中村改造中丰厚的补偿利益的驱动,使得大家一有钱马上就去投入修建房屋,增强家底。但是,鉴于建房成本和结构的限制,大多数那么选择自己组织人员施工建设或者承包给村里的一些包工队来建设,这样会剩下很多成本和手续,所以倍受青睐。此情形下不出事情万事大吉,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雇员受伤,那时房主和包工头互相推诿都不愿意出来承担责任,致使受伤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由此酿成很多纠纷。本人结合最近办理的几起农村建房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就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引起广大农民朋友的注意。

第一,现行法律对农村房屋建设主体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那么,那些房屋属于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呢?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可见,“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根据以上规定,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不适用《建筑法》,而建盖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的,则应适用《建筑法》。那么对于三层以下的房屋的修建,该如何处理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可见,个体工匠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不必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例外情形,只有承担房屋修缮一种,结合该条例全文可知,个体砖匠只要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施工行为,除属于修缮房屋外,均须要有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无需区分建筑房屋的高低层之分;如果没有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也就没有施工资质,如此进行建筑施工即违法。所以,农民在建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根据自己建筑的层数选择施工单位,最好不要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以免给自己埋下隐患。

第二,现行法律对工程合同性质的认定。

房主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建房协议在法律上是何种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主要存在承揽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建房大多为包工不包料,承包人只是按照房主的要求完成一项工程,房主给承包人支付报酬,因此这种合同为承揽合同。如果定性为承揽合同,房主将对雇员在承揽过程中伤害不承担责任,除非房主 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或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签订的建房合同虽不受《建筑法》调整,但应为建筑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也持此观点。由此可见,房主与农村建房队包工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我们应按建筑施工合同处理,这便直接决定了施工中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第三,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对于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际中具体到个案如何划分,这又没有了统一的标准。有的法院只是对雇员损失由雇主与房主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划分双方的责任,有的法院在分清双方责任后互负连带责任。但是房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是跑不了的,所以在修建房屋时一定要谨慎选择,杜绝纠纷在自己身上发生。

第四,造成农村民房建设现状的原因及应对建议。

对目前出现的农村建房随意发包的情形,主要原因还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约成本心存侥幸,加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的。特别是对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管和对农村泥水匠师傅资质的认定上,还需要下大力气加强。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民,我们都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宣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违法可能带来的隐患,加强农村普法力度,提升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可度和执行积极性。在市场监管上也要明确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包工队进行资质认证,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工作上的指导。同时完善相应的保险机制,将这种农村建房风险也纳入到保险的范围之内,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协调解决,不得推诿回避,导致受害者赔偿无望,不能积极救治。

最后再重申一遍:农村建房一定要找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切忌为省钱而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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