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律师亲办案例
开设赌场罪辩护意见
来源: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4
浏览量:1122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曹光新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曹光新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对案件有了一定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曹光新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量刑部分,被告人曹光新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曹光新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曹光新在“宏宇”电玩店是负责技术维护,报批手续方面事务的一般管理人员,只拿工资,没有分红,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被捕后能如实坦白交代事实,属于罪行较轻,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告人曹光新被捕后能如实坦白交代赌博机的下注、兑换情况,及赌博机的数量,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赃物提供了有力的线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曹光新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愿意幡然悔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人曹光新系初犯,之前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被捕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提供有利于案件侦破的线索,在看守所能遵守管理规则,积极接受改造。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酌定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光新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所犯罪行较轻,根据上述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应在基准刑50% 以上减轻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曹光新可能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曹光新在共同犯罪所起的次要作用和地位,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且具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曹光新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华文

                                                      2011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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