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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未进行消防验收,网吧无法开业谁担责?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5
浏览量:745

租赁房屋未进行消防验收,网吧无法开业谁担责?

案件回放:

201385,赵某为开设网吧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当日,赵某交给A公司水电费押金2万元、半年租金15万元。此后,赵某多次要求A公司提供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A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同年826日,A公司给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3921日前将消防备案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到期后,A公司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导致赵某无法办理工商、文化许可证,不能开业。遂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房屋租金、水电费押金,赔偿房屋装修费、电器设备以及机器折旧费等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直接导致承租方经营的网吧无法开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A公司返还赵某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押金;赔偿赵某房屋装修费损失2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二条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中,因A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导致赵某无法办理网吧开业前所需手续,赵某有权解除合同。

赵某装饰装修涉案租赁房屋是经过A公司同意的,该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至于赵某主张的其他电器设备以及机器折旧费等损失,因赵某A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将租赁房屋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赵某在明知房屋尚未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开办网吧所需手续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盲目投入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赵某对于自身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法院对装饰装修以外的损失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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