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未进行消防验收,网吧无法开业谁担责?
案件回放:
2013年8月5日,赵某为开设网吧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当日,赵某交给A公司水电费押金2万元、半年租金15万元。此后,赵某多次要求A公司提供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A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同年8月26日,A公司给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3年9月21日前将消防备案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到期后,A公司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导致赵某无法办理工商、文化许可证,不能开业。遂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房屋租金、水电费押金,赔偿房屋装修费、电器设备以及机器折旧费等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直接导致承租方经营的网吧无法开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A公司返还赵某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押金;赔偿赵某房屋装修费损失2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汪宇律师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