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陇南某矿产企业在1995年即取得了原省地矿局颁发的采矿许可,后根据《甘肃省采矿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该企业按程序上报有关换证资料。但在2001年被省国土资源厅告知自己的其采矿权与天水某矿产院的探矿权有部分重叠,为了不影响生产经营该企业被迫接受该矿未重叠部分的采矿许可,在随后的10年间该企业不断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调查取证,但此事未得到妥善解决,2010年天水某矿产院将该范围内的探矿权转让于某实业公司,2011年省国土资源厅将有争议区域的探矿许可证颁发给该实业公司,该实业公司取得探矿权。眼看自己的合法权无法得到保护,该陇南某矿产企业毅然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院,希望能通过司法公正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律师分析:1、原告在1995年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采矿证许可到期之前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换证的程序也是合法的。据此可以判断原告的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是合法、有效、真实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将有争议区域的探矿许可证颁发给某实业公司,已经由一般的探矿权变为详矿权,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平等竞争的权利。
3、省国土资源厅擅自变更原告的采矿许可的区域,并将部分区域采矿权许可给第三人经营,违反了法律信赖保护的原则,损害了原告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因此,我方主张撤销某实业公司的探矿许可,恢复陇南某矿产企业原采矿许可所确定的采矿范围。
审理结果:本案经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国土厅颁发某实业公司《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陇南某矿产企业《采矿许可证》登记范围中矿权面积重叠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