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夫妇穷尽一身的积蓄,在长沙市为儿子刘山买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的房子,登记在刘山名下。刘山大学毕业后,与王丽结了婚。二年后,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刘山将房子给了王丽,自己净身出户。当刘山拿着行李回家时,刘明夫妻才得知儿子儿媳已经离婚,更让他们生气的是:儿子竟然把房子给了儿媳王丽。
后刘明夫妻将刘山与王丽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里刘山将房子给王丽的处分行为。
律师说法:
刘山将房子给王丽的行为法律上有效,刘明夫妻的诉求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理由是: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动产而言,其权属的确定完全是以登记为条件、以登记簿的内容为依托的。在本案中,刘明夫妇使用自己一生的积蓄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住房,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使用儿子的名字的行为,在感情上虽然表达了刘明夫妇对儿子的爱,但在法律上,这一行为的结果是刘明夫雪的儿子刘山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刘山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给了前妻王丽的行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条明确了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已经完成对子女的赠与,该财产转化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刘山在真实意思下处分自己的财产,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