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如何要求离婚?
作者:王宏菲 更新时间 : 2015-07-01 浏览量:346
王宏菲律师婚姻家庭经典案例
夫妻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如何要求离婚?
案情简要:
党某与徐某系同学关系。相识后,于2012年毕业之际,领取结婚证。2014年生育一子。双方在一起生活后,发现彼此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存在很大差异。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党某一直在努力适应,努力改变。但是经过很长时间的适应,发现徐某根本不改变,依旧我行我素,经常因琐事争吵。无奈之下,党某认为,夫妻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起诉离婚。王宏菲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了此案。
律师建议:
作为中国公民,虽然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若没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判不准离婚。
调解结案:
2014年党某起诉离婚,徐某不出面,未应诉,党某撤诉;撤诉后,满6个月,党某再次起诉离婚,在律师积极努力下,法院主持调解,最终调解离婚。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离婚是不自由的。一方没有家庭暴力、吸毒等恶习、与他人同居、分居2年等法定情形的,法院一般不判离婚;需满6个月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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