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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实际修理费用高于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被判按实际修理费用赔付*0505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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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实际修理费用高于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被判按实际修理费用赔付*0505

——董能新律师

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10月25日,陆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50000元)及车损不计免赔条款等商业保险。2014年1月30日,陆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与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未知名行人相撞,造成未知名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未知名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对车辆定损为126866.5元,陆某到修理厂修理车辆实际支付修理费183285元。

投保人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理费用183285元赔付;

保险公司意见:按照定损金额126866.5元,减去交强险2000元,根据保险条款,投保人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30%保险赔偿责任,同时因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不明,保险公司实行30%绝对免赔,实际上应承担21%赔偿责任,即:(126866.5元-2000元)×21%=26222元。

争议焦点:1、超出定损部分的修理费是否应当赔付?2、是否应当按责赔付,保险公司只承担21%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中,维修地点系保险公司指定,车辆零部件是维修还是更换,应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修理厂根据实际决定。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修理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非原告意见,原告因此按修理厂确定的金额交纳修理费并无过错,定损超出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并且,该《定损单》为保险公司单方作出,且原告并未在《定损单》上签字,并非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以及修理清单,原告实际上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183285元,该费用即原告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损失183285元进行赔偿。

董律师点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现场勘验后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就车辆维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制作《定/估损单》,并要求投保人、受害人、维修企业等签字确认。但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车辆维修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需较强的专业技术,定损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预判,车辆的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由其对事故车辆单方定损,并以此约束受害人,往往会有失公允,保险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但是若有受损方参与并达成合意,具有合同属性,大家都应当遵守。所以,值得提醒广大车主的是,无论你是肇事方还是受损方,事故发生后,不要轻易和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协议,特别是附加:“最终赔偿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等字样的文件。在保险公司制作《定估损单》时,如果对受损零部件需要更换还是维修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在《定估损单》上就不要签字,对于保险公司的任何文件在签字之前都要仔细阅读,以防将来发生纠纷时因为签字不当而败诉。

董能新*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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