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能新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纠纷】保险公司“按责赔付、无责不赔”条款被判无效*0506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9
浏览量:454

【保险纠纷】保险公司“按责赔付、无责不赔”条款被判无效*0506

——董能新律师

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10月25日,陆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50000元)及车损不计免赔条款等商业保险。2014年1月30日,陆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与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未知名行人相撞,造成未知名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未知名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对车辆估损为126866.5元,陆某到修理厂修理车辆实际支付修理费183285元。

投保人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理费用183285元赔付;

保险公司意见:按照定损金额126866.5元,减去交强险2000元,根据保险条款,投保人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只承担30%保险赔偿责任,同时因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不明,保险公司实行30%绝对免赔,实际上应承担21%赔偿责任,即:(126866.5元-2000元)×21%=26222元。

争议焦点:1、超出定损部分的修理费是否应当赔付? 2、是否应当按责赔付,保险公司只承担21%赔偿责任?

裁判:本院认为,车损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主张的“按责赔付,无责不赔”实质上是缩小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相应的保险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就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时应获得的赔偿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按责赔付,无责不赔”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本院对保险公司适用该条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保险公司主张因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不明,保险公司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车辆损失应由第三方赔偿无力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而本案的情况是第三方已经确定并死亡,只是身份并未查明,与保险条款中明确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约定并不吻合。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补: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理费用183285元赔付)

董律师点评:对于该类条款的理解各地法院在裁判也不一样,有法院认为“按责赔付条款应视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保险合同关系与因第三方侵权而发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认可保险条款中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亦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也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相悖”。也有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赋予保险公司的是权利,即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并未限定保险公司负有必须先行承担超过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责任的义务。代位追偿权的规定也是指可以先行赔付,而不是必须先行赔付。故按责赔付条款不能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先行承担超过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判决该条款无效的依据。”

对于以上的争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类条款,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案件结果很关键。尽到了,该类条款生效,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按责赔付。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该类条款无效,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赔偿。

董能新*2015年6月25日

以上内容由董能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能新律师咨询。
董能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44好评数10
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东航投资大厦6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能新
  • 执业律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8*********5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东航投资大厦6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