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接受法庭调查预案
一、第三人没有从XX区政府领取青苗补偿费,不是从被告处领取青苗补偿费的第三人,原告所述没有依据。——以主体不附驳回对方起诉。
二、第三人是否在其他人处领取过青苗补偿费,由于本案告的是被告,与他人无关,故第三人是否在别处领取过青苗补偿费不属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没有理由要求我方开庭前准备。——尽可能少地为对方提供信息打破其诉讼目的。
三、原告原承包土地的位置,由于我村土地已经全部被征用,合同中没有约定位置,现无法查证。——其主张不是2009年征用而是2011年才征用的证据不足。
四、指挥部的通知是否送达给了原告的问题,我村没有保留送达的档案材料,对其所述2009年收到指挥部通知无法回答。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且有征地公告,原告应当知道征地以公告为准。防止其以后主张我方2009年向其送通知导致其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