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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撤销申请办案总结与心得
来源:邹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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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芜湖经济仲裁委对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一波三折,经一次发回仲裁后第二次再次未开庭仲裁,历时一年六个月。代理意见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行驶仲裁权时没有仲裁员资格,并未开庭审理,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审理方式不合法,仲裁审理期限违返芜湖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基于以上理由,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做出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

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首先需注意时效性,为仲裁裁决做出后的六个月内,同时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法定撤销的情节,并并加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利裁定时效后,重新仲裁应另行组成仲裁庭审理,但本案重新仲裁却未另行组成仲裁庭。

因裁决书的案号不同,裁决时间也不相同,因此,重新仲裁的案件是另一案件。但本案重新仲裁时,仲裁庭仍由芜湖仲裁委员会原第二届仲裁员三人组成,其中两人至2012年5月19日已任职期满,自2012年5月20日起他们俩已不再是芜湖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依法不能在该另一案件中再行使仲裁员职权。因此,本案重新仲裁仲裁庭的组成违法。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不是仅仅重新合议;作为另一案件,重新裁决时应当再次开庭审理,至少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原仲裁庭成员申请回避,但本案仅仲裁庭重新合议了一次,未经开庭就径直重新作出裁决,违背法定程序。将不能以同一事实理由抗辩不予执行,需加以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代理人认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证据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审判庭该依法做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对于未能做出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向委托人建议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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