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合意撤销
来源:尹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6
浏览量:1927

一、案情回顾

      2009年7月,曹操与刘备分别驾驶汽车在宁连公路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操负事故主要责任,未受伤;刘备负事故次要责任,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鉴定后,曹操与刘备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曹操赔偿刘备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8000元;2、曹操的汽车已向大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为50万元),曹操理赔后应当一次性支付该笔赔偿款给刘备。协议达成后,交警部门便以简易程序结案,并将调解协议写入事故认定书。后,曹操与刘备共同至大汉保险公司理赔,大汉保险公司称:本公司未参加事故赔偿调解,曹操与刘备的调解协议需要公司审核。经审核,保险公司拒赔了20000元,只愿支付28000元赔偿款。此时,曹操表示,若保险公司只愿赔28000元,其也只能向刘备赔偿28000元,而不另外向其赔偿20000元。刘备则表示不能接受,并就此咨询了尹平律师。

      尹平律师了解案情后,仔细分析了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认定情况与调解协议中各赔偿项目的构成与标准,表示:1、事故责任认定无不当;2、调解协议漏赔了住宿费与精神损害赔偿金,且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而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因为刘备已在淮安市区生活、工作十年,若按城镇居民标准刘备应当获得88000元的赔偿;3、刘备现在有两个选择:第一,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对曹操提起合同之诉,要求曹操依照约定直接支付48000元。至于曹操赔偿该48000元后,能否向大汉保险公司足额获得相应的理赔款,则与刘备无关。这样刘备可以完全获得48000元的赔偿;第二,刘备与曹操撤销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刘备再对曹操与大汉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主张漏赔的住宿费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重新核算伤残赔偿金。此时刘备可以获得88000元的赔偿。听了尹平律师的分析后,刘备表示:坚决起诉,依法维权,并希望按照第二个方案起诉,但担心曹操不配合,不与其撤销调解协议;且该调解协议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已写入事故认定书,似乎不是双方可以随便解除的。尹平律师则表示:1、刘备与曹操可以解除调解协议,且这种解除在法律上系有效的。因为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其本质仍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交警部门的居间调解并不能剥夺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曹操的配合是无需担心的。因为若曹操不配合,刘备便以合同之诉起诉曹操,则曹操必须赔偿刘备48000元,而大汉保险公司只能理赔28000元给曹操,显然曹操得自负20000元的损失及诉讼费。但刘备也应当保证曹操的赔偿责任不因其撤销行为而扩大。尹平律师建议刘备在签订书面撤销协议的同时,签署责任免除声明给曹操,载明:应当由被告曹操承担的诉讼费由刘备承担,免除应当由曹操个人赔偿且曹操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中不予理赔的部分。如此一来,曹操的损失非但没有扩大,反而减少了自己20000元的自负部分,曹操必定欣然同意撤销原调解协议。此时,刘备打消了疑虑,并与尹平律师签署了委托协议,聘请尹平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尹平律师接受委托后,顺利说服曹操撤销原调解协议。

      至此,尹平律师代理刘备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曹操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8000元;其中被告大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8000元的赔偿责任,余款10000元由曹操承担70%的责任,赔偿7000元。

二、争议焦点

      庭审中,本案争议焦点归结为:曹操与刘备撤销原调解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备的各项损失?大汉保险公司坚决认为,原调解协议已写入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行为,曹操与刘备无权解除;且刘备系农村户口,只能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尹平律师则针锋相对,反驳认为:交警部门的调解行为属于居间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质,因为如果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并不能强制制定调解方案,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该调解协议处理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仍属于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撤销。撤销该协议后,原告刘备有权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裁判赔偿问题。因此,刘备与曹操的解除行为合法且有效。同时,刘备的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淮安市区,并已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均为十年),且有自己的房产与稳定的工作,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备的各项损失。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尹平律师的全部观点,判决曹操赔偿刘备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与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8000元,其中大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备78000元,余款10000元由曹操赔偿7000元。

四、尹平律师释疑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系目前的高发、易发案件,简单的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谅解,形成赔偿协议。这样处理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具有迅速处理纠纷的优点。但若处理不当,便会像本案中的刘备一样,欲速不达,甚至丧失诉权,导致赔偿不公平。因此,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集中体现了交通事故后的赔偿处理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现尹平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1、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第三人承担严格责任。最直接的规定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这就是说,只要肇事机动车承保了交强险,且该机动车在事故中负有责任,那么承保的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交强险限额内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该机动车无责任,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仍存在,为12200元。因此,本案中虽然刘备负次要责任,应当依法减轻曹操的赔偿责任(江苏地区规定减轻30%),但大汉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却必须对刘备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而不存在减轻的情形。刘备只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自己的责任;

    2、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可以合意撤销。交警部门的调解行为属于居间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性质,因为如果事故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并不能强制制定调解方案,更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该调解协议处理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仍属于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合意撤销。

    3、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各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里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常住一年以上,且工作一年以上。

五、尹平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尹平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及早咨询专业律师,而不能一味息事宁人。特别应当留神的是,目前交警部门的调解均不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而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此形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当然有权审核,但审核的结果不是导致肇事人多赔偿,就是导致受害人少获赔。因此,尹平律师建议:1、交警部门的调解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参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的办法);2、若事发当地无此便利,事故当事人应当尽早结束在交警部门的调解,聘请律师,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之一要求法院裁判赔偿问题。

(为保护隐私,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 尹平律师)

以上内容由尹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尹平律师咨询。
尹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好评数0
淮海北路50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平
  • 执业律所:
    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8*********8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淮安
  • 地  址:
    淮海北路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