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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10级伤残,赔偿前癌症死亡引争议”
来源:李国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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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常见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法院庭审时却引起了很大争议,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受害人在起诉时已因癌症死亡。
基本案情:2014年3月份被告金某驾驶汽车与受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多处受伤,本起事故中肇事司机负全责,受害人陈某无责任。后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查出肺癌晚期,2014年10月31日陈某对其交通事故中受伤部位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鉴定后1星期左右(2014年11月6日),陈某在家中因癌症死亡。2015年元月份,受害人家属委托本人诉讼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
案件受理后,我认为有两种诉讼方案:第一种诉讼方案:因在死亡前,交通事故中受伤部位已做司法鉴定,并且已构成10级伤残,故在诉讼时直接按10级伤残主张赔偿,但在该方案中存在一个很大风险,即交通事故中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主要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 如10级伤残中残疾赔偿金为23114元(2013年度标准)X20年X10%=46228元,本案中再加上其他赔偿大概共计7万元赔偿,但就本案中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在目前却产生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残疾赔偿金应当主张20年,我国的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依据的是定型化理论,其计算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不管受害人实际能活多久,其残疾赔偿金只按照20年计算,也就是说不管受害人定残之后是诉讼前、诉讼中、判决后死亡,其赔偿固定计算20年时间,据此本案陈某在定残后因癌症死亡并不影响其残疾赔偿金的获得和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残疾赔偿金仅应主张到陈某死亡之时。因为残疾赔偿金时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为了弥补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残疾、劳动能力丧失而造成的损失,这种赔偿应当以受害人生命的延续为原则,现受害人生命都已经不存在了,再提劳动能力丧失就已失去意义,因此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到陈某死亡也就是23114元(2013年度标准)X7天X10%,经折算为44元左右。作为代理人,对于上述争议,个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20年为定型化赔偿,否则采取第二种观点的话,在实务中也会存在很大麻烦,比如,按20年计算刚拿到赔偿款没几天死亡了,那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要反过来要求受害人家属退还残疾赔偿金?第二种诉讼方案:按死亡结果,计算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赔偿项目,经计算本案总赔偿大概在60万左右,然后再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死亡的参与度来确定赔偿比例,如10%-20%的比例,这是一种相对简单概括的赔偿而且具有法律依据:即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本次事故与受害人因癌症死亡之间不可能成立因果关系,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外伤必然会损害身体机能,虽直接后果不足以致受害人死亡,但对受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10%-20%比较普遍,但此种赔偿前提必须要有司法鉴定书,鉴定外伤对死亡的参与度。但实现的问题是,在我们在咨询司法鉴定所时,均表示无法出具这方面的鉴定报告(注:死者也已经火化)。再此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按第一种方案去起诉,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正如我以上所分析,提出了伤残赔偿金计算时间应为7天而不是20年。
最后,该案调解结案,作为承办法官也表示,该案件比较特殊也第一次遇见,且争议较大。但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倾向于残疾赔偿金按定残后实际生存的时间来计算。通过这案件,建议在处理该纠纷时应当首选第二种诉讼方案,至于司法鉴定应当是可以做的,芜湖做不了,全国各地还有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但无论如何要保留好诊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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