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苓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验收
来源:高清苓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5
浏览量:3713

案由: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某装饰公司,代理律师:高清苓律师

被告:天津某餐饮公司

案情简介:2013年5月12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承包被告位于银河国际购物中心“某餐厅天津银河店”的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是河西区乐园道银河国际购物中心5楼。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70万元,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同年7月31日。因被告着急开业,原告受托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组织施工,确保了工期和质量。该工程于2013年7月31日完工,餐厅已于2013年8月1日正式营业,被告已经正式使用。工程完工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3年10月9日补签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之前的口头约定落实到了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5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只包括装修工程)3日内尾款结清,即20万元。在原告的屡次催告下,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尾款20万元至今未付。

办案过程:高清苓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了解案情后,去该餐饮公司取证,就餐拍摄被告正常营业的照片、点单牌、菜单及用餐发票,用于证明,被告已经将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是被告已经于2013年8月1日对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即2013年8月4日前结清尾款200000元。

调解结案: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装修装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被告自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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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清苓
  • 执业律所:
    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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