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某化妆品店是陈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零售化妆品”。2011年2月某日,原告到该化妆品店做“火疗”期间,导致背部被严重烧伤。原告为了惩治两被告的违法经营行为,委托宝慧所王美美律师代为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