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河南省企业拆迁——行政处罚被撤销
来源:王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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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公司成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有房屋5000多平米,该房屋系从他人手中支付对价购买。

然而2012年,公司被通知:此地要拆迁,由于就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向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公司正在使用的建于1992年的房屋系公司建设,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公司限期二十日内拆除的行政处罚。

面对此情此景,公司的老板一时有些慌乱,经过多方打听、网上查询和对比,公司最终委托了北京专业拆迁律师王光辉律师代理其维权。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代理该企业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指出: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以上规定,201021日才施行的《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不能作为认定1992年的行为违法的依据。公司使用的房屋建于1992年,当时,《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尚不存在,因此,1992年的建房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是违法建筑。另外,1992年,公司尚未成立,不可能建设涉案房屋,因此,郑州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201211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行复决)(20126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了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以上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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