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范先生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拥有门面房一套,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在此从事五金建材的销售。2012年3月,涟水县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开始对范先生房屋所在的某镇进行拆迁,并趁范先生的儿女都不在家的时候,采取哄骗的手段让年事已高的范先生在《涟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该协议中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数额明显低于市场价。
待范先生的儿女回到父母家发现以上情况,认为以上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
都埋怨范先生不该签字,范先生也是后悔莫及,遂决定不履行此协议,并要求与某镇人民政府的拆迁工作人员重新协商,要求给自己合理的安置。
然而,当范先生与拆迁工作人员重新协商时,拆迁工作人员却一概哄骗范先生签订协议时的友好态度,冷冰冰地给予了回绝,称协议是你自己签的,谁也没有逼你,不腾房就强拆!
范先生郁闷地回到了家中,决定不搬迁。
然而,5月1日,强拆真的发生了,镇长带领数名工作人员到场,并出动专业的拆除人员和设备,在光天化日之下对范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室内的物品也全部被埋在了废墟之中。
范先生只好沮丧地给其在县城工作的儿子打电话,范先生的儿子经过在网上查询,发现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王光辉律师在全国各地都办理过拆迁案件,尤其是代理淮安地区的案件较多,且成功率很高,认为王律师可能对淮安的情况比较熟悉,由王律师来代理案件,成功的概率会很高,就打电话给王律师,执意要求王律师代理他家的案子。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与其拆迁团队为范先生策划了维权方案并启动了多个法律程序,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某镇政府强拆的行为。
在诉讼中,某镇政府答辩称:由于范先生已经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因此,范先生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其有权利实施强拆。王律师当场反驳了对方的观点,指出:镇政府并无强拆的法定职权,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范先生与镇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如果协议签订后,作为被征收人的范先生拒不履行,镇政府也应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范先生履行协议,如镇政府最终胜诉,也应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镇政府无权直接“强制执行”,且由于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征收决定,因此,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协议实际是无效协议。
庭审结束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单独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认可王律师的观点,并对政府表明:如不同意调解将面临败诉的后果。最终,在法官及律师的协调下,镇政府重新与范先生签订了《涟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范先生原地安置底商以保证其能够继续经营,并给予足够的装修费用及搬迁补助费,范先生撤回了对某镇政府的起诉。
(律师提示)
在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会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协议签订以后,如果自己不愿意搬迁,拆迁人有权强拆房屋,如果拆迁人是政府,那这种强拆更是正当的、合法的,对此,律师要予以纠正:强拆房屋不是政府的法定职权,拆迁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如拆迁人感到后悔,应寻求拆迁专业律师的帮助,仅仅拒不搬迁来对抗的方法往往会徒劳无功甚至造成伤害自己的严重后果,在拆迁中一定要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