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玉泉律师亲办案例
职务行为,单位负责。
来源:谢玉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3
浏览量:793
谢玉泉律师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崔某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期间购买康某砂石料一批,因当时企业资金紧张未付款,由崔某给康某写了张欠条,未加盖单位公章。后来该企业经营不善停业,欠款一直未还,康某以崔某为被告起诉索要欠款。崔某在一审中辩称自己出具欠条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个人不应还款,一审法院未采纳崔某的意见,判决崔某偿还该笔欠款。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代理上诉,经代理人二审中依法充分阐明上诉理由,指出一审判决判决错误,应予改判。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了康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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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玉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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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玉泉
  • 执业律所: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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