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轩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案
来源:李哲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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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平等被普遍接受的今天,重男轻女者越来越少,然而,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老公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生了女儿的老婆,经常辱骂殴打的案件,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

在男女平等被普遍接受的今天,重男轻女者越来越少,然而,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老公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生了女儿的老婆,经常辱骂殴打的案件,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

案件回放:

王某与张某在大学期间,经朋友介绍相恋,二人结婚后,夫妻关系还不错,王某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活泼可爱,但张某大男人倾向和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就断了后,十分不高兴,要求王某再生一个儿子,遭到王某的拒绝后,张某开始对王某疏远,冷淡。

经家人多次劝解无效,张某逐步限制王某的活动范围,要求下班后立即回家,甚至连亲戚家都不能随便去。一次王某加班回来晚了会,张某大骂一通后,将其殴打一顿,张某在给王某及其家人的短信中说,我是打了她,我也受了伤,但夫妻之间打架吵架是正常的,并不是什么大事。不久,张某又以王某有外遇为由对其辱骂和殴打,慌乱之中的王某,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张某先是徒手,后又使用工具对王某殴打,同时辱骂,王某显得十分恐惧。家人知道后,对张某进行了批评和劝解,但时隔不久,张某又因为心情不好,殴打王某,王某实在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张某清醒之后,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对王某说了很难听的话,实施了殴打,保证以后坚决改正。

法庭上张某否认自己有封建思想,认可打过王某,但是不超过五次,只是经常有夫妻之间的拌嘴,并不是家庭暴力。自己曾经限制王某参加各种聚会和串亲戚,都是为了让她有更多的时间好好的读书学习。

本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详细搜集了短信、录音和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张某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短信、录音和保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在分居前三年多的时间内,因婚姻生活中的小事,没有良好的沟通,张某对王某实施了辱骂和殴打的行为,导致分居两年左右,经过法院劝解无效,王某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张某赔偿王某一万元精神赔偿金。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在婚后,张某因各种家庭的琐事,无故对王某实施辱骂殴打,持续的时间长,次数多,已经构成家庭暴力,王某提出离婚,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王某被张某殴打,并无任何过错,每次都是辱骂殴打的受害方,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也根据其伤害的程度,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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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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