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付标准之争
来源:谢玉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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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玉泉律师代理王某诉东营华德利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赔偿一案,王某的妻子孙某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在代理当事人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取得工伤认定胜诉后,经与华德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继续代理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审理中,华德利公司提出计算赔偿数额应按孙某本人生前月工资360元计算,仲裁员也认为根据《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应按孙某本人实发月工资360元计算工亡待遇。代理律师认为仲裁员对《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4条的理解不正确,应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待遇,而地区平均工资当时每月2000元左右,比之孙某本人生前月工资360元差距6倍之多。在仲裁员固执己见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及时向制定这部法规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咨询函》,很快就收到了市府法制办的《复函》,《复函》对《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4条进行了释明,与我方的主张完全一致,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复函》释明的赔偿标准迅速作出了裁决,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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