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振江律师亲办案例
吸收合并子公司操作实务
来源:仝振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8
浏览量:1391

一、问题的提出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为乙公司所有;根据经营战略的需要,甲公司经研究决定:该地块开发建设任务调整为由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即丙承担(注:甲尚未履行对丙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且原章程约定为货币出资)。为实现上述经营目的,须综合考虑法律可操作性、操作便捷性、成本控制等诸多因素的情形下,选择最优模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各方的利益,并且以最少的投入产生最好的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方案的选择

团队律师接受客户甲的委托后,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甲公司投资部、财务部组成项目工作组,先后设计了四套实施方案,分别为:

(一)“吸收合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方案

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吸收合并后,甲公司存续,乙公司注销,其资产、负债均以账面价值并入甲公司,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至甲公司名下。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案

甲、丙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三)股权出资方案

即甲公司以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向丙公司出资。

(四)股权收购方案

即丙公司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

项目工作组在提出四种方案后,通过对四种方案下的完成时限、税收、风险、资源配置、可控性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比较分析后,提交公司领导层研究决策,最终选择通过第一种方案,即“吸收合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方案进行运作。

三、操作流程

就该专项法律事务,涉及如下法律服务内容:

(一)法律尽职调查阶段

此阶段经法律尽职调查,掌握以下情况:

1、该地块的权属状态和投资建设进度;

2、乙公司主体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3、丙公司主体情况及各股东出资情况。

(二)交易方案论证和确定阶段

此阶段律师起草并向甲公司提交了三份法律文件:

1、《关于由丙公司依法开发乙公司名下某地块的法律策划方案》

在该文件中,律师提出了四种解决方案,并从时限、税收、风险、资源配置和可控性等方面,对四种方案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2、《关于甲公司以吸收合并和资产出资方式实现某地块由丙公司实际建设开发的策划方案及法律分析》

3、配合投资部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起草、审查、修订合同和文件阶段

1、吸收合并涉及的法律文件

甲公司关于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甲公司、乙公司公司有关吸收合并的《股东决定》;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公告》;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起草相关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变更协议。

2、丙公司出资方式变更涉及的法律文件

丙公司股东关于变更出资方式的《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丙公司同意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股东会决议》;丙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律师参与的其他事项

1、吸收合并阶段

办理丙公司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手续;协助业务部门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处理方式;与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办理资产(土地使用权)免契税、过户和业务移交手续;协助办理乙公司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协助办理乙公司银行帐户撤销手续。

2、出资方式变更阶段

参与丙公司出资方式涉及的论证;办理丙公司出资方式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资产(土地使用权)免契税、过户出资和业务移交手续;协助办理丙公司实收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评述

一般的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被吸收方注销,被吸收方的股东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

而本次合并系特殊的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存续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被吸收方注销。当母公司甲合并全资子公司乙时,在会计处理上,该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可以认为是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作为对母公司的分配,母公司在收回原先投资成本的同时,将分回的留存收益作为收到股利处理,确认为子公司清算注销当期的投资收益,因此本质上不是典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不相应增加注册资本。但之所以在法律上采取吸收合并而不采用解散的方式,是由于合并过程中不停止公司业务的继续经营,而解散期间,公司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业务,且清算还要成立清算组,程序较为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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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仝振江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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