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叶xx诉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来源:任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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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诉人):叶xx。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支行。

原告在被告处开立定期账户,取款方式为凭密码。该账户在4月10日分41笔被取走存款及利息共计67235.84元,上述存款均为零存整取,属于定期存款。经被告确认,领取案件零存整取时取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和正确的密码,分笔按序号领取;如果不是本人领取存款,可以委托他人取款,但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存折原件和有效密码。4月10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当天上午原告步行时见到地上有掉下的钱样物品,旁边一女伙同二男以证实其清白为由查看原告身上的现金及银行卡,原告因害怕便回到住所将存折、身份证交给两名男子并告知存折密码,两名男子拿到财物后借口到银行查询离去,其在原地久候不至获知被骗,经查询,存折内存款67000多元人民币被取。公安机关接报后经过询问、调查、现场勘验检查后决定立案侦查。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可见:取款时取款人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下提交身份证核实身份情况,银行职员两次核对身份证照片。经核对身份后,工作人员开始为取款人逐笔办理取款业务。取款耗时约近一个小时。

原告认为,取款人取款时原告并不在场,且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由于被告对取款人身份审核不严而造成原告的损失,理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遭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被告辩称在本案中原告系受他人欺骗导致存款缺失,被告在本案中也没有管理上的缺失,所以无需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立定期账户,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凭身份证开立定期账户,并选择凭密码取款,原告应妥善保管其存折、密码及身份证,以避免存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领取。原告在被告处储蓄,被告应保证原告的资金安全,在取款人提供规定的证件、存折及密码时才能向取款人提供款项。原告报警称被他人诈骗,骗取存折、身份证和密码,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受到他人语言威胁之下,就将身份证和存折交给他人并告知密码,在保管个人信息方面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定期存款被冒领一事上,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负主要的责任。被告作为存款保管人,应保证原告的存款安全,只能在取款人提供正确的信息时才能给予办理取款业务。对于零存整取的定期存款,被告应尽较多的注意义务,除提供存折和密码外,应认真审核取款人的身份情况,在不是本人取款时还应同时审查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情况。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取款人并不是原告本人,取款人只提供了一次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取款人相互比较,可推定取款人只是以本人身份而非受托人身份取款。在此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两次核对,已尽了一定的审查义务,但从监控录像上看,取款人并不是原告本人,取款时间将近一小时,但银行工作人员仍未能分辨出来,因此,被告审查身份时未尽合理谨慎的程度,对存款被冒领一事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较次要的责任。综上,原告和被告均违反了储蓄合同的约定,各自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原告定期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负最主要责任,被告应负较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按照9:1划分两者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67235.84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也即6723.58元。对于原告损失的90%应由原告自行负责。原告请求损失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6723.58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储蓄合同案件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近年来,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是储户因为自身保护意识不强,被他人骗取、伪造、窃取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以致遭受财产损失。对此,银行一般认为自己不负赔偿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或受害人自己负责。事实上,储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要确定储户和银行的责任,首先要对储蓄合同双方各自的义务作出一个基本的分析。

一、储户对银行存折(储蓄卡)和存款密码、身份证件的保管义务

存折(储蓄卡)是储蓄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和凭证,因此存折(储蓄卡)不仅是户名、存折号码、开户行等关键信息的载体,也是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没有存折(储蓄卡),即使储户身份真实,银行也不能直接为储户办理取款手续。一般情况下,存折(储蓄卡)应由储户自行保管。

存款密码是由储户本人设定且只有本人知悉,辨识储户身份的一种密匙,它是储户支取存款所必需的一个条件。存款密码是储户个人私有,一张存折(储蓄卡)只对应一个密码,存款密码由储户本人所设定,在银行计算机数据库中经过严格的加密程序予以保护,非经储户本人泄露或者非经复杂的破译程序,不可能再现。存款密码的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决定了储户对存款密码负有绝对的保管义务。

一般的储蓄合同,只要出示存折(储蓄卡)并输入正确的存款密码,就可以领取存款,但在特定情况下,储户也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如:一次性领取5万元以上款项,零存整取等等。在此情况下,身份证件是证明储户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因此储户对其身份证件也应承担妥善的保管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不仅被他人骗取了存折、密码,甚至连身份证也一起交给他人,最后导致存款被他人领取。在储蓄合同中,原告未妥善保管存折、密码和身份证,违反了合同义务,具有最主要的过错,应对其存款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责任。

二、银行在储蓄合同中的审查义务

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银行的责任是保管储户的存款安全,只有在取款人提供真实的存折或储蓄卡、正确的密码以及真实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银行才能办理付款手续。因此银行除审查存折或储蓄卡的真实性和密码的正确性以外。在特定情况下,银行还需要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予以审查。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经营性金融机构,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只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而不要求其对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银办函[2000]816号《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对银行在必要时审核身份证件的义务予以明确,即“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案”中认为,审核一词应含审查、核实之义,审核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要将提款人提交的资料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资料相对照,一是审核存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对照提款人提交的取款凭证和密码是否真实,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记录是否相符;二是审核提款人身份,即提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存款人本人相一致。

本案中,本案并不涉及身份证件真伪的问题,身份证上有原告的照片,银行经核对却未能发现取款人不是原告本人,因此,银行审查身份时未尽合理谨慎的程度,对存款被冒领一事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次要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不能科以过分严重的责任。但按照过错比例要求银行承担适当的责任,可提醒银行加强重视储户资金的保管,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因此,本案根据储蓄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酌情按照9:1的过错比例由原、被告分担责任。

三、不同类型储蓄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围绕储户和银行在储蓄合同中不同的义务,在现实中产生了不少因存款被冒领而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循不同的审判原则:(1)储户未丢失存折(储蓄卡)也没有泄露密码,他人利用伪造的存折(储蓄卡)冒领了存款,在此情况下,储户没有任何过错,银行就应当承担更多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银行未能提供足够的科技手段避免存折(储蓄卡)被伪造或储户信息被他人窃取。(2)储户自身原因泄露了密码和丢失存折,且存款领取时不属于需要提供身份证的情况,此时银行没有任何的过错,储户就应当承担自身的全部损失。(3)储户和银行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即本案的情况,此时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违反义务的程度以及过错,按比例承担用户的损失。如果他人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领取了存款,也不能一律对银行科以严格责任,毕竟银行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身份证件的真伪并不具备比常人更强的识别能力,故在此情况下也应结合案情酌定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起普通的储蓄合同纠纷,反映出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由此也为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1.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真实的存折(储蓄卡)、正确的密码及真实的身份证件是取款的三个必要条件,储户和银行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存款的安全。2. 为提高储户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识,银行应当积极向储户宣传保管个人存款密码的重要性,以及遗失个人密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储户而言,应当提高保护个人密码的警惕性,避免将其存款密码泄露给他人,同时还应当经常更换密码;对于银行而言,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机会窥探或获取储户的存款密码。为明确保护个人密码的法律责任,银行应当将“妥善保管个人密码”作为储户应当履行的重要义务规定在储蓄合同中,例如印制在存折或储蓄卡背面的注意事项中,或者规定在有关储蓄章程中,并将格式条款内容向储户做充分的提示和说明。3.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克隆存折”或者“克隆卡”冒领储户存款,银行应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存折和储蓄卡在制作上的科技含量,同时还应当提高鉴别存折及储蓄卡真伪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防伪仪器,以便有效识别“克隆存折”或者“克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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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志军
  • 执业律所: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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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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