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岳科飞律师团队近期正在办理一起中央领导批示、督办的涉案金额达十几亿元之巨的骗取贷款案,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山东某著名民营企业,前上市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采取私刻公司印章,伪造发票,篡改公司财务报表等手段,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增抵押物和租赁物价值、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并利用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等方式骗取贷款十几亿元。相关人员被办案机关控制。
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的家属委托岳科飞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辩护思路】
1、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对行为性质的判断直接影响接下来的辩护思路的展开,并且,这两个罪的起刑点有很大的差别。
2、本案为单位犯罪,当事人在该起犯罪中不是主要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地位和作用非常小。
3、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和目的,甚至是不知情的。
4、当事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5、考虑到当事人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合羁押。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
接受委托后,经初步分析,团队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当事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只是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指令,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对于公司的实际经济情况和骗取贷款的事实是不知情的,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为此,团队积极同山东省检察院交流沟通,建议不对当事人进行逮捕。没有达到目的。紧接着,团队转换思路,认为当事人有严重的高血压等疾病,并不适合羁押。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是确定了两步走的目标:首先申请取保候审,然后争取检察院取消对当事人的指控。
确定思路和目标之后,团队积极同山东省检察院沟通案情,说明取保候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山东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团队的意见,决定同意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
【律师点评】
尽管本案仍未结束,但是,团队的又一起成功取保候审的经典案例。在确定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努力阻止案件的进一步向前推进。在无法阻止的情况下,深入研究案卷,千方百计寻找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团队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