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夏莹律师亲办案例
G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与厦门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来源:鲍夏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1
浏览量:379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G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厦门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G公司与W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由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3XX号判决,并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W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510日,W公司因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起诉G公司,请求G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153万元,并提交了和此次诉讼相同的证据,W公司与G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江区人民法院在2013111日做出了(2013)台民初字第13XX号判决,判决G公司支付102万元工程款给W公司,并驳回W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后,W公司并无上诉,现此判决已生效,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W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W公司提交的增补协议、增补单及报价表、会议纪要等材料均无G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有真实性。

W公司提交的增补协议、增补单及报价表、会议纪要等材料系其单方编制,未经G公司认可,且均无G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有真实性。W公司诉称陈某G公司的代理人,实际上陈某只是G公司福州分公司的经理助理,G公司从未授权陈某代表G公司,W公司也无相关证据证明陈某G公司的代理人,因此,W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三、W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增补协议内容,也未对书柜进行增补,W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W公司声称进行过增补协议上工程的施工,但事实上,因G公司未对增补协议进行确认,W公司也并未对增补协议上的事项进行施工,W公司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增补协议上的施工且在与本案相关的台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民初字第13XX号民事判决的庭审笔录中曾记录,当时讼争的房屋尚未转租他人,有条件进行鉴定,G公司曾要求对整个装修工程进行鉴定,但W公司不同意;现讼争房屋已转租他人,原有的装修装饰也都已受到破坏,事实上无法进行鉴定,但W公司现却同意进行鉴定,W公司在能做鉴定时而不同意鉴定,事实上不能鉴定之时同意鉴定,其分明是因为没有实施过增补协议的工程,故逃避鉴定。综上所述,W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四、W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补充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纳。

W公司在第二次庭审笔录中提交的网络新闻报道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其提交的证据是关于G乳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总公司天然乳品公司的报道,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新闻报道中对陈某职位描述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也不能以此来认定陈某G公司中的真实职位,故此证据应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采纳上述意见,支持被告的抗辩,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鲍夏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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