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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答辩状
来源:罗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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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本案原告李某诉答辩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答辩人以购车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叁万零伍佰元并不属实。

   本案事实是两人投资合作的XX公司于2006年底在工商局尚未注销前,原告李某就已将XX公司的库存车辆、运费及公司在外单位有款等款项慢慢转移到自己先成立的YY公司。而注销时双方对原XX公司的账目并未清算,原告把库存车辆的合格证拿回家不给答辩人,答辩人担心因为国家发改委为了促进国产汽车的发展随时都有可能更新车辆目录,从而使有些库存车辆因排放不达标而从目录中删除,造成车辆无法办理上户手续的,以致车辆卖不出去而给公司造成亏损的情况下才写下的借条。如按原告所述答辩人向其借叁万零伍佰元,不可能又将车以30500元出售,如果除去成本,答辩人岂不还亏钱。作为一名生意人,答辩人不可能花三年时间去做亏本的买卖,从情理上来说这是完全说不通的。

   二、借条中答辩人并未向原告承诺将红塔车实现销售后归还该笔款项。30500元只是证明是该辆红塔车的购进价格。

   三、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实践性的合同,答辩人写了借条,但原告并未给提供借款给答辩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所以此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四、本案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答辩人在借条中明确写明:“2010年消贷结清时算账归还”,而原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公司消贷车辆已结算付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本案中条件未成立,合同尚未生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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