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标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成功案例
来源:刘远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量:878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海法刑初字第9X

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XX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赤壁市余家桥镇。201331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远标,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刑诉(2013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7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远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310日晚上21时,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在江门市高新区寻找抢劫目标。同日2230分许,二人在高新区彩虹路与东睦路交界处看见被害人陆某某独自徒步行经该处,被告人宋某某遂上前勒住被害人的脖子,李某某控制被害人的左手,并由被告人宋某某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陆某某被迫交出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61.5元。得手后,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人民币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同案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动员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310日起至201639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

人民陪审员 X X

人民陪审员 X X

0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吴X X

以上内容由刘远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远标律师咨询。
刘远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好评数7
广东省江门市美景路1-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远标
  • 执业律所: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7*********2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江门
  • 地  址:
    广东省江门市美景路1-5号